推荐指数:10分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
八条规定, 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
的领导机构, 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是党组性质的党委, 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
设立, 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 可以设立党委:
(一)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 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
部门;(
三) 金融监管机构;
(四)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
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 负责审
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 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
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
组织的工作, 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
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
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 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