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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
的职权外, 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
行使自治权。
从别人的评论看到的然后过来看,一直看到现在。很合逻辑的的写,看的也很舒服,人物情节刻画的有血有肉,而且更新基本上每天两章,也可以。作为一个十二年左右的书虫,建议书荒者可以看一下《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这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