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指数:10分
,蒋艳萍案发时被查获拥有财产1094.86万元,查明其财产和支出总计1107.91万元。同年8月7日,蒋艳萍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20日至23日,蒋艳萍被押上审判台,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接受一审。公诉人用了近一个小时,借助多媒体辅助手段宣读了长达20页的起诉书。由于蒋艳萍从事经济工作时间长,加之被关押在汉寿县公安局看守所时利用与副所长万江的苟且关系,多次与案件相关人员串供翻供,所以使原定3天的庭审时间延长至4天。最后审判长宣布,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择期宣判。
又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工作,一审法院终于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被告人蒋艳萍利用担任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和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在承揽业务、发包工程、调动工作、安排职位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恒基公司吴有恒、蒋兰萍等人以及省建六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贿赂人民币187.4589万元。蒋艳萍还于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六公司党委书记和劳动服务公司经理职务之便,以业主要求其担任工程项目指挥长为借口,虚设项目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采取假承包方式,通过虚开民工工资和租费单、材料发票等手段,先后13次从本单位管理的10项工程中,贪污项目上交公司的管理费72.4981万元据为己有。此外,公诉机关起诉蒋艳萍受贿的一笔1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属介绍贿赂。蒋艳萍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财产有493.64万元。案发后,其受贿、贪污、介绍受贿的赃款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已被检察机关全部追缴。
法院在宣判中强调指出,被告人蒋艳萍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和受国有企业委派在集体企业负责的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