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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官府管理不便,有上级委托授权时,河泊所就代行朝廷对天涯海角的管辖之权,事实上成为县衙的派出机构,河泊所负责人就在法定的职权之外,成了沿海渔民的父母官,“现管”可以榨取的灰色收入比做“相府家奴七品官”多得多。
美国政治学者克雷格·克劳福在其名著《灰规则》中指出,“生活是一场争夺控制权的丑恶战争”,控制权的目标在于现实利益,灰色规则与灰色收入成正比,灰色权力大小决定灰色收入多少。侯门深似海!“相府家奴”有具体办事权,有七品县官的气势,但实际控制权极小;其“位格”处在朝廷权力分工灰规则的最下层,可以控制政务流程的灰色权力极少。蓝某一旦当上河泊所负责人,他就是数千几万人之上的控制者,处于灰规则且运用灰色权力,捞取灰色收入的顶端,即所谓“县官不如现管”。清朝规定,知县年俸白银45两,总督年俸180两,一个河泊所“现管”每年可预期的灰色收入是知县薪俸的40倍、总督薪俸的10倍左右。俗话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当然,总督大人的灰色收入比河泊所“现管”的灰色收入更多。河泊所负责人在天高皇帝远的地方,无人监督,自由裁量权很大,一个人说了算,自在实惠,“现管”胜过“县官”,考虑到实际利益与比较利益,“相府家奴”当然希望“下基层”。
最初,许多清朝官员胥吏以为,蓝某忠于职守,主动放弃节假日值班,偶遇雍正皇帝元宵节之夜“查岗”,实话实说,皇帝感其勤谨老实,外放蓝某,蓝某无意中捡了个便宜实惠的美差,其实不然。雍正皇帝只身夜访,从“喝高了”的胥吏口中探知吏治腐败与财税体制混乱的真情,以不入流的河泊所灰色腐败为例,大讲特讲明清两代存在的吏治腐败与财税体制漏洞,严厉警告各级官员,一个小小河泊所“现管”居然如此腐败,那么,重权在握的衮衮诸公们!不妨扪心自问一下?
当刷新吏治,整顿财税的上谕发出之后,各级官吏们才明白过来,雍正皇帝大张旗鼓地外放“相府家奴”做“现管”,旨在一箭多雕,警告震慑各级官员